24 年上字第 462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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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4629 號
判例要旨
執行業務之人,將其因執行業務所持有之物,侵蝕入己者,不問其業務之適法與否,均應成立業務上侵占罪。上訴人充任南京中法儲蓄會分會辦事員,對於經收之款有所侵占,即應構成業務上侵占罪,不得因該會曾經市政府一度取締,而謂非業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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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之人,將其因執行業務所持有之物,侵蝕入己者,不問其業務之適法與否,均應成立業務上侵占罪。上訴人充任南京中法儲蓄會分會辦事員,對於經收之款有所侵占,即應構成業務上侵占罪,不得因該會曾經市政府一度取締,而謂非業務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