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467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所謂之新事實新證據,祇須為不起訴處分以前未經發現,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犯罪為必要,既經檢察官就其發現者據以提起公訴,法院即應予以受理,為實體上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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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所謂之新事實新證據,祇須為不起訴處分以前未經發現,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犯罪為必要,既經檢察官就其發現者據以提起公訴,法院即應予以受理,為實體上之裁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