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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472 號

日期 46 年 04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證物應示被告,令其辨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設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為第二審審判所準用,獲案之臺灣通運公司第三戰區福建省軍民合作指導處證明書、福建松溪縣田賦糧食管理處委令,既係上訴人共同使用以申請復審,即屬證物,自應於審判期日提示上訴人,令其辨認,乃原審並未履行此項程序,遽採為斷罪資料,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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