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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年上字第 47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7 年上字第 473 號

日期 16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查某甲與某乙素不相識,此次夥劫海輪,純由某丙之唆使,業據某甲一再述明,如果某乙對於某甲無直接教唆情事,僅因人之囑托,轉令某丙主使某甲同往行劫,則某丙為本案教唆犯,某乙應為教唆教唆犯,至某乙給與某甲五元為上盜川資,雖不免有幫助正犯之行為,但果能證明某乙為教唆教唆犯,則其事前幫助行為,亦應為教唆行為所吸收,原審於某乙等之犯行尚未詳求,遽認為教唆兼共同正犯,已嫌含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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