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477 號
判例要旨
變造有價證券之行使罪與交付罪之區別,在於犯人有無欺騙相對人之意思以為斷,如有欺騙之意思,則為行使,否則為交付,凡應成立交付罪者,行使罪即無成立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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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有價證券之行使罪與交付罪之區別,在於犯人有無欺騙相對人之意思以為斷,如有欺騙之意思,則為行使,否則為交付,凡應成立交付罪者,行使罪即無成立之可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