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481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虛偽登載者為限,若對他人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擅為不實之登載,則不能執該罪以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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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虛偽登載者為限,若對他人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擅為不實之登載,則不能執該罪以相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