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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482 號

日期 30 年 02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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