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483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必其所行使之私文書,具備偽造罪之要件,始可成立,如係串令他人冒用自己名義作成文書,縱使所載不實,仍屬虛偽行為,不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從而行使之,亦即不能以本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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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必其所行使之私文書,具備偽造罪之要件,始可成立,如係串令他人冒用自己名義作成文書,縱使所載不實,仍屬虛偽行為,不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從而行使之,亦即不能以本罪相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