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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4862 號

日期 26 年 03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於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除有特別規定外,原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之罪,惟自己之賬簿所記物品數額,經利害關係人蓋章,以為表示其承認無誤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應以他人名義作成之文書論,如就數額加以變更,即應認為變造文書,若於所記數額外,另為不實之登載,而與他人承認之數額無關者,仍不得謂構成變造文書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5 年上字第 4862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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