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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490 號

日期 46 年 04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累犯罪之成立,以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要件,被告於前犯詐欺罪,判處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定專科罰金之罪,自不生累犯之問題。原判決竟再依累犯之例加重其刑處斷,顯有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6 年台上字第 490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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