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49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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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492 號
判例要旨
被告等以強盜目的,侵入某甲舖內,既在夜間,自係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情形,不能於強盜罪外,復論以普通侵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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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等以強盜目的,侵入某甲舖內,既在夜間,自係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情形,不能於強盜罪外,復論以普通侵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