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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上字第 495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4951 號

日期 21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而第一審判決確係不當者,亦應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更為判決,所謂不當,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或引用法律失當而言,故第一審所認定之事實,如與引用之法律顯不相當,第二審即應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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