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抗字第 5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因犯妨害人行使權利罪,經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判處罰金,並由第二審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在案,該條項之最重本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茲抗告人聲請再審,業由原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自無抗告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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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因犯妨害人行使權利罪,經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判處罰金,並由第二審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在案,該條項之最重本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茲抗告人聲請再審,業由原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自無抗告之餘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