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非字第 5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所謂利益及於共同被告,係指合法上訴之共同被告未就該利益部分據為上訴理由,因上訴中之另一被告指摘該事項,認有共同之撤銷理由,對於該共同被告為利益之裁判者而言,如共同被告未經上訴或上訴不合法,則該共同被告部分之判決已經確定,即無適用該條之餘地,雖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條第二項明定,撤銷原審判決之利益可及於未經上訴之共同被告,但此項規定,已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所不採,自難據以擴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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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所謂利益及於共同被告,係指合法上訴之共同被告未就該利益部分據為上訴理由,因上訴中之另一被告指摘該事項,認有共同之撤銷理由,對於該共同被告為利益之裁判者而言,如共同被告未經上訴或上訴不合法,則該共同被告部分之判決已經確定,即無適用該條之餘地,雖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條第二項明定,撤銷原審判決之利益可及於未經上訴之共同被告,但此項規定,已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所不採,自難據以擴充解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