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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50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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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500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偽造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掌公文書為構成要件,如僅係辦理不當,而其所登載之事項並非不實時,雖應負行政上責任,尚難遽論以該條之罪。本案上訴人為縣教育局長,前據小學校長呈請辭職,業經指令慰留,嗣又根據該項辭呈,令准辭職,其辦理之手續,固有未合,惟教育局長對於所屬各小學校長,原有任免之權,上訴人於慰留該校長辭職之後,認為應行更換,並不正式罷免,竟以指令核准辭職,僅屬於行政處分之不當問題,該校長既確有提出辭呈之事實,上訴人據以辦發指令,究非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虛偽之登載,揆以上述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構成要件,顯有未符,自不負刑事上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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