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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503 號

日期 29 年 02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證人與自訴人縱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關係,亦祇得拒絕證言,如不拒絕而為陳述,其證言即非絕對不得採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9 年上字第 503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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