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上字第 50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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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504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四十三條之教唆犯,以被教唆人本無犯罪之意思,因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行為為成立要件,若其人已有犯罪之決心,從而參與謀議,或指示方法,除有時應以同謀或從犯論罪外,要不得認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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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三條之教唆犯,以被教唆人本無犯罪之意思,因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行為為成立要件,若其人已有犯罪之決心,從而參與謀議,或指示方法,除有時應以同謀或從犯論罪外,要不得認為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