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年附字第 50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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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附字第 506 號
判例要旨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對於支出之殯葬費及所受物質上或精神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四條,固得請求加害人賠償,惟其損害之發生,須與加害人之不法行為有因果關係者為限,實為當然之解釋。上訴人診治被上訴人之子某甲之病,因業務上過失而致某甲於死,固經兩審判處罪刑,並經本院駁回上訴人刑事訴訟之上訴在案,但被上訴人對於其子某甲生前之教養,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本為其法定義務,且此項費用之支出並非因上訴人之不法行為所發生,依上開說明,自在不得請求賠償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