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合作社之業務與該監獄之公務有別,且合作社之資金為社員交付之股金,並非監獄撥付之經費,上訴人奉派擔任該監獄合作社飲食部採買工作,將預借合作社之採購金予以侵占,應成立業務上侵占罪。
70 年台上字第 508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09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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