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行使變造他人私文書,主張上訴人無租賃權,訴請上訴人遷讓房屋,上訴人難謂非犯罪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又上訴人得否提起自訴,應以依自訴狀所訴事實,上訴人是否為被害人為準,不得以經調查結果,被告無被訴犯罪事實,為上訴人不得提起自訴之根據。
廢 70 年台上字第 509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09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16 頁(民國 78 年 12 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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