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511 號
判例要旨
審判長對於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以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或雖經選任辯護人而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始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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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對於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以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或雖經選任辯護人而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始有其必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