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511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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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5113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前後段之規定情形各異,前段所謂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係指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所犯之罪,其法定刑本有死刑、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三種,或為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兩種,審判官於科刑時,祇能科以有期徒刑,不許於法定刑之範圍內,自由選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後段所謂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則係指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或其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裁判時應本於該條規定而減處有期徒刑,故前者為科刑權之限制,後者為刑之減輕,界限至明,不容含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