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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非字第 52 號

日期 41 年 11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實施侵占,出賣於人者,其目的既在處分侵占物品,對於買主,自無所謂詐欺取財,因而於侵占罪外,殊難更論以詐欺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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