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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524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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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5247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所有物,固應構成強盜罪,如對於該物本有正當取得之權利,除所用之手段不法,仍成立其他罪名外,並不構成強盜罪。民法所定之共有,原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關於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其無特別規定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果共有人不守該項限制,圖為不法所有,強行奪取,雖仍屬強盜行為,至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對於其應有部分,本得自由處分,且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該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行使權利,無論所用手段有無不法,要無強盜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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