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年上字第 529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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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5292 號
判例要旨
從刑,係附屬於主刑,不生比較輕重問題,如刑法所定之主刑,其最高度與最低度與舊刑法完全相同,即不問從刑輕重如何,均應適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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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係附屬於主刑,不生比較輕重問題,如刑法所定之主刑,其最高度與最低度與舊刑法完全相同,即不問從刑輕重如何,均應適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