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3 年非字第 5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非字第 53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被告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因傷害案曾受拘役一月之宣告,雖經諭知緩刑二年,但該項緩刑期限尚未滿期,又犯徒刑之罪,即與刑法第九十條所列緩刑之要件不符。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