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非字第 5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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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非字第 53 號
判例要旨
被告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因傷害案曾受拘役一月之宣告,雖經諭知緩刑二年,但該項緩刑期限尚未滿期,又犯徒刑之罪,即與刑法第九十條所列緩刑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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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因傷害案曾受拘役一月之宣告,雖經諭知緩刑二年,但該項緩刑期限尚未滿期,又犯徒刑之罪,即與刑法第九十條所列緩刑之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