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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上字第 538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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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5380 號

日期 2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但書所謂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凡變更第一審所引用之刑法法條者,皆包括在內,原審以第一審適用酌減法條為不當,改判以較重之刑,自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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