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滬上字第 5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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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滬上字第 54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所謂印章,包含公印在內,沒收偽造之公印,自應適用本條規定,並無援用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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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所謂印章,包含公印在內,沒收偽造之公印,自應適用本條規定,並無援用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