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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台上字第 547 號

日期 55 年 03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原判決既認上訴人係乘修繕房屋機會,將被害人房內木櫃打開,將櫃內珠寶箱鑿壞,取去美鈔等物,顯與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情形不同,乃竟改論以上開條款之罪,自有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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