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抗字第 55 號
判例要旨
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以案件未經判決確定尚在羈押中者為限,此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其義至明。本件抗告人因共同殺人案,經原審法院更審判決後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抗告人之聲請停止羈押,已在該案判決確定之後,原法院因而將其聲請駁回,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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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以案件未經判決確定尚在羈押中者為限,此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其義至明。本件抗告人因共同殺人案,經原審法院更審判決後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抗告人之聲請停止羈押,已在該案判決確定之後,原法院因而將其聲請駁回,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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