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5658 號
判例要旨
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雖為單純科刑應行審酌之情狀 (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 ,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然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其關於此項科刑審酌之裁量事項之認定,仍應與卷存證據相符,始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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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雖為單純科刑應行審酌之情狀 (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 ,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然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其關於此項科刑審酌之裁量事項之認定,仍應與卷存證據相符,始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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