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57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遲誤上訴期間,縱如所稱第三子染有重病須時刻在旁照料,夫又在外經營小販,其餘家人數口均老少無能,致不能如期來臺北呈遞上訴書狀等情屬實,然既非不能以本人之意思或其他方法依期上訴,則其遲誤期間,仍不得謂無過失,即與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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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遲誤上訴期間,縱如所稱第三子染有重病須時刻在旁照料,夫又在外經營小販,其餘家人數口均老少無能,致不能如期來臺北呈遞上訴書狀等情屬實,然既非不能以本人之意思或其他方法依期上訴,則其遲誤期間,仍不得謂無過失,即與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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