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59 年台上字第 58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9 年 03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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