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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587 號

日期 48 年 05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被告向警察派出所呈遞陳情書,其目的既在求將上訴人等使用中,屬於被告之私章、店印、發票及購買證收回,且謂上訴人等占有工廠,係由於合夥關係,則上訴人等並不犯侵占罪名,至其要求交還工廠,又屬民事糾紛,上訴人更無受刑事處分之危險,自難論被告以誣告之罪。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並無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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