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上字第 58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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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589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六十條第三款所載因犯罪所得之物,按照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則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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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條第三款所載因犯罪所得之物,按照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則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