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年上字第 59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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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590 號
判例要旨
犯搶奪罪而因防護贓物當場施強暴脅迫者,固應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但與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其本質原屬無異,如以概括犯意先後實施,即非不能成立同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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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搶奪罪而因防護贓物當場施強暴脅迫者,固應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但與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其本質原屬無異,如以概括犯意先後實施,即非不能成立同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