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594 號
判例要旨
被告冒用他人名義犯罪,既經第二審查明,即應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予以訂正,乃原判決徒以被告冒名仍不失為犯罪主體之故,遽將檢察官本此理由之上訴駁回,殊難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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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冒用他人名義犯罪,既經第二審查明,即應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予以訂正,乃原判決徒以被告冒名仍不失為犯罪主體之故,遽將檢察官本此理由之上訴駁回,殊難謂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