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聲字第 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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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聲字第 6 號
判例要旨
聲請移轉管轄以當事人為限,當事人之範圍,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條甚為明瞭,至告訴人或告發人,並非該法所稱當事人,自不能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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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移轉管轄以當事人為限,當事人之範圍,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條甚為明瞭,至告訴人或告發人,並非該法所稱當事人,自不能聲請移轉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