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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1 條(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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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當事人想要指定或移轉管轄(也就是改變案件審理的法院),就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該管轄法院提出申請,並且要在申請書中說明理由。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在某個案件中覺得原本負責審理的法院不公正,他可以依照這個法規,以書面方式向該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改變審理法院,並且在申請書中說明自己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