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1 條(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必須以書狀向該管法院提出並敘述理由,口頭聲請無效。

Q · 想把刑事案件換到別的法院審理,要怎麼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 條,當事人聲請指定管轄或移轉管轄,必須以書狀方式向該管法院(通常是直接上級法院)提出,並具體敘述理由。口頭聲請、電話表示、開庭時口頭請求均不符合法定方式。書狀內理由必須具體到上級法院能據此裁定,僅寫「審判不公」「擔心偏頗」等抽象用語等於沒寫。

白話解讀

知道自己有權把案件搬到另一間法院,和真正做到之間,隔著一道很多人跨不過去的門檻:你必須寫一份書狀,交給對的法院。第11條規定的就是這道門檻的規格。聲請指定管轄(第9條)或移轉管轄(第10條),如果是由當事人自己發動的,必須以書狀方式進行,不能口頭說,不能用電話講,而且必須敘述理由。「理由」兩個字看起來簡單,實際上是整個聲請成敗的關鍵:你要告訴上級法院「為什麼現在這個法院不適合審」,而且要具體到上級法院能據此做出裁定。含糊地寫「審判不公」四個字,等於沒寫。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1 條規範當事人聲請指定管轄或移轉管轄的形式要件,要求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有權裁定的法院、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本條為第 9 條(指定管轄)與第 10 條(移轉管轄)由當事人發動時的程序入口,是程序保障與聲請門檻平衡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11 條的「該管法院」指哪一個法院?

指有權裁定指定或移轉管轄的法院,依第 9 條為共同直接上級法院,依第 10 條多為直接上級法院或最高法院。

Q2可不可以在開庭時口頭聲請移轉管轄?

不可以。第 11 條明定「以書狀」,口頭聲請僅供筆錄記載參考,程序上不構成合法聲請,仍須補送書狀。

Q3聲請書狀理由要寫到多具體?

要具體到上級法院能據此裁定,須引用第 9 條或第 10 條的特定款項,並附事證(如承審法官利害關係證明、新聞輿論造成的審判壓力證據)。

Q4聲請後原審判會停下來嗎?

原則不會。聲請移轉管轄不當然停止原審程序,若需停止須在同一書狀中另為聲請並附理由。

Q5書狀要交給原審法院還是直接交給上級法院?

法定送達對象是該管法院(通常為上級)。實務上可透過原審轉送,但時間緊迫時建議直接遞狀予上級法院以爭取時效。

Q6聲請被駁回後,可以用同一理由再聲請嗎?

同一事由經駁回,再次聲請會被認定欠缺新事證而駁回。再聲請須以新發生事實或新證據為基礎,否則徒勞。

Q7自訴人也適用第 11 條嗎?

適用。自訴人為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之一(第 3 條),其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一律須依第 11 條以書狀為之。

Q8聲請有期限嗎?

法條無明文期限,但實務上以「案件繫屬中」為限,越早越好。進入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上級法院傾向以程序經濟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ction_9section_10
聲請依據指定管轄(管轄不明、數法院皆有或皆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不能行使審判權、特別情形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該管法院數法院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直接上級法院;案件繫屬最高法院者由最高法院裁定
理由重點管轄客觀疑義(地域、事物、人)主觀公平性疑慮、客觀不能行使審判權、影響公安
舉證困難度較低(事實認定為主)較高(須具體佐證偏頗、不能行使或影響公安)
成功率(實務概觀)中等(管轄事實明確時較易准許)偏低(上級法院傾向尊重原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9条(管轄移転の請求 - 書面で具体的事由を記載し管轄裁判所に申立)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조(관할의 지정·이전 신청 - 서면으로 사유를 명시하여 관할법원에 신청)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7条(指定管辖 - 上级人民法院主动指定模式,與當事人聲請制不同,當事人僅得提出建議)
🇩🇪 德國StPO § 13a(Bestimmung des zuständigen Gerichts durch das zunächst höhere Gericht - schriftlich begründeter Antra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62(renvoi pour cause de suspicion légitime ou de sûreté publique - requête écrite motivée devant la chambre criminelle de la Cour de cassa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21(Transfer for Trial - written motion for change of venue based on prejudice or convenie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