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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2 條(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序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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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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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即使法院沒有管轄權,訴訟程序仍然有效。這意味著,即使案件應該在另一個法院審理,但如果當事人已經提起了訴訟,法院仍然必須繼續進行訴訟程序,直到有更高級別的法院裁定該案件應該轉到其他法院審理為止。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A地區提起了訴訟,但是該案件應該在B地區的法院審理,那麼即使A地區的法院沒有管轄權,他們仍然必須繼續進行訴訟程序,直到B地區的法院接手該案件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