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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13轄區外行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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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規定,法院在發見真實之必要或急迫情形下,得於管轄區域外行使職務,為土地管轄原則的法定例外。

Q · 案件在台北審理,但關鍵證據在高雄,法院可以跨區去調查嗎?

能,為查真相或急迫情形可跨區辦案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法院在「發見真實之必要」或「急迫情形」兩種情況下,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包括勘驗現場、訊問證人、搜索扣押等。這是土地管轄原則的法定例外,避免行政邊界阻礙真相追求。實務上若非急迫,法院多採囑託當地法院代為調查;若急迫或法官須親自形成心證,則自行跨區執行,但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白話解讀

一件殺人案的關鍵證人住在三百公里外的另一個縣市。法官需要到現場勘驗犯罪現場,但現場不在他的管轄區域內。如果法院只能在自己的地盤上辦事,整個刑事訴訟的真相追求會被行政邊界切成碎片。第13條打破了這個地理限制:法院在「發見真實之必要」或「急迫情形」下,可以跨出管轄區域行使職務。所謂行使職務,包括勘驗犯罪現場、訊問證人、搜索扣押等。這不是權力的擴張,是真相不被地理邊界綁架的保障。但注意,這個權力有兩道門檻:第一是「必要性」(不是想跨就跨,是不跨就查不到真相或會錯過時機),第二是法院自己主動行使,不是當事人可以隨意要求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為土地管轄原則的法定例外規定,授權法院在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原管轄區域外行使勘驗、訊問、搜索扣押等職務。本條與第 5 條土地管轄、第 14 條無管轄權法院必要處分構成刑事訴訟管轄章節的彈性配套,確保程序組織確定性與真相追求需求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可以跑到別的縣市去搜索我家嗎?

可以,如果你家在案件的管轄法院轄區之外,而法院認為搜索有發見真實的必要或有急迫情形。但搜索本身仍然需要符合搜索的法定要件(搜索票等,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以下),不因跨區而放寬。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如果不是很急迫,法院更常用「囑託」方式請當地法院代為搜索,因為當地法院對地形環境更熟悉,執行效率更高。

Q2跨區調查的費用誰出?

訴訟費用由國家負擔(刑事訴訟不向被告收取訴訟費用)。法官和書記官跨區的差旅費由法院預算支出。但如果是證人被要求到外縣市作證,證人可以請領日費和旅費(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證人且法院要求你長途跋涉,可以請求法院依第 13 條到你的所在地訊問,而不是你去法院。

Q3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是什麼?

土地管轄原則的法定例外,授權法院在必要或急迫情形跨區行使職務。

Q4「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具體指什麼?

包括勘驗犯罪現場、訊問證人、搜索扣押等本應在轄區內進行的職務行為。

Q5「發見真實之必要」是什麼意思?

指不跨區就無法查明真相,或法官須親自接觸證據形成心證的情形。

Q6「急迫情形」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時間性質上不容遲延,若不立即處置將致證據滅失或程序目的落空。

Q7法院如何決定跨區辦案?

由法院職權判斷是否符合必要性或急迫性門檻,當事人可聲請但不能強制。

Q8跨區搜索的程序怎麼走?

仍須符合刑訴 §128 以下搜索票要件,跨區不放寬強制處分門檻。

Q9證人如何請求法官跨區到當地訊問?

向審理法院書狀聲請,說明跨區作證困難,由法院裁量是否依本條前往。

Q10跨區辦案的相關費用如何處理?

法官差旅由法院預算支出;證人可依刑訴 §194 請領日費旅費。

Q11跨區行使職務 vs 囑託他法院調查差在哪?

前者法官親自跨區(直接審理效力高),後者由當地法院代為(轉述效力較弱)。

Q12刑訴 §13 vs §14 無管轄權法院必要處分差在哪?

§13 是有管轄權法院主動跨區;§14 是無管轄權法院遇急迫先處置後移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跨區行使職務囑託他法院調查第 14 條必要處分
執行主體原審理法院法官親自跨區當地法院代為調查無管轄權的當地法院臨時處置
適用門檻發見真實之必要 或 急迫情形無特別門檻,依需要決定必要且不能等待
直接審理效力高(法官親自形成心證)中(受託法院轉述)限急迫處分,後續仍須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實務常見度較少,多用於關鍵證據最常用急案臨時處置

本條跨區行使職務

執行主體
原審理法院法官親自跨區
適用門檻
發見真實之必要 或 急迫情形
直接審理效力
高(法官親自形成心證)
實務常見度
較少,多用於關鍵證據

囑託他法院調查

執行主體
當地法院代為調查
適用門檻
無特別門檻,依需要決定
直接審理效力
中(受託法院轉述)
實務常見度
最常用

第 14 條必要處分

執行主體
無管轄權的當地法院臨時處置
適用門檻
必要且不能等待
直接審理效力
限急迫處分,後續仍須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實務常見度
急案臨時處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25条(受命裁判官の権限/管轄外職務委託の類似制度)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조(수명법관·수탁판사 제도)
德國StPO § 162, § 168d(管轄外證據調查與委託審判官制度)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81, art. 152(commission rogatoire 委託令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法院之土地管轄,依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定之。   在民國領域外之民國船艦內犯罪者,船艦之本籍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0231129 制定)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0560113 全文修正)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0728 制定)

法院之土地管轄,依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定之。   在民國領域外之民國船艦內犯罪者,船艦之本籍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0231129 制定)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0560113 全文修正)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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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規定:「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