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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3 條(轄區外行使職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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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或者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舉個例子,如果一個案件發生在台北,但是被告人在高雄,法院可以到高雄去開庭審理這個案件。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案件能夠公正地審理,並且保障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