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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3 條(轄區外行使職務)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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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規定,法院在發見真實之必要或急迫情形下,得於管轄區域外行使職務,為土地管轄原則的法定例外。

Q · 案件在台北審理,但關鍵證據在高雄,法院可以跨區去調查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法院在「發見真實之必要」或「急迫情形」兩種情況下,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包括勘驗現場、訊問證人、搜索扣押等。這是土地管轄原則的法定例外,避免行政邊界阻礙真相追求。實務上若非急迫,法院多採囑託當地法院代為調查;若急迫或法官須親自形成心證,則自行跨區執行,但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白話解讀

一件殺人案的關鍵證人住在三百公里外的另一個縣市。法官需要到現場勘驗犯罪現場,但現場不在他的管轄區域內。如果法院只能在自己的地盤上辦事,整個刑事訴訟的真相追求會被行政邊界切成碎片。第13條打破了這個地理限制:法院在「發見真實之必要」或「急迫情形」下,可以跨出管轄區域行使職務。所謂行使職務,包括勘驗犯罪現場、訊問證人、搜索扣押等。這不是權力的擴張,是真相不被地理邊界綁架的保障。但注意,這個權力有兩道門檻:第一是「必要性」(不是想跨就跨,是不跨就查不到真相或會錯過時機),第二是法院自己主動行使,不是當事人可以隨意要求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為土地管轄原則的法定例外規定,授權法院在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原管轄區域外行使勘驗、訊問、搜索扣押等職務。本條與第 5 條土地管轄、第 14 條無管轄權法院必要處分構成刑事訴訟管轄章節的彈性配套,確保程序組織確定性與真相追求需求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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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13 條在說什麼?

法院在發見真實之必要或急迫情形時,可跨出管轄區域行使職務。

Q2法院什麼時候可以跨區辦案?

兩道門檻擇一:發見真實之必要、或急迫情形。

Q3跨區辦案需要當地法院同意嗎?

法律未明文要求,但實務上多會知會當地法院。

Q4跨區搜索的程序門檻會降低嗎?

不會,搜索票等強制處分要件仍須遵守。

Q5證人住在外縣市,可以要求法官來訊問嗎?

可以聲請法院依本條到證人所在地訊問。

Q6跨區辦案費用誰出?

由法院預算負擔,證人可請領日費旅費。

Q7「發見真實之必要」怎麼認定?

法官親自勘驗形成心證的必要性,由法院裁量。

Q8「急迫情形」怎麼判斷?

時間不等人、不立即處置會錯失關鍵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跨區行使職務囑託他法院調查第 14 條必要處分
執行主體原審理法院法官親自跨區當地法院代為調查無管轄權的當地法院臨時處置
適用門檻發見真實之必要 或 急迫情形無特別門檻,依需要決定必要且不能等待
直接審理效力高(法官親自形成心證)中(受託法院轉述)限急迫處分,後續仍須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實務常見度較少,多用於關鍵證據最常用急案臨時處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25条(受命裁判官の権限/管轄外職務委託の類似制度)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조(수명법관·수탁판사 제도)
🇩🇪 德國StPO § 162, § 168d(管轄外證據調查與委託審判官制度)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81, art. 152(commission rogatoire 委託令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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