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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4 條(無管轄權法院之必要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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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即使法院沒有管轄權,但如果有緊急情況,法院還是可以在自己的管轄區域內做必要的處理。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個人在台北市犯了罪,但他現在正在高雄市逃跑。如果台北市的法院知道他在高雄市的某個地方,而且他的罪行非常嚴重,可能會對公眾造成危險,那麼台北市的法院就可以在高雄市做必要的處理,比如逮捕他或者發出拘票,以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