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 條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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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第六條所列牽連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起訴,他檢察官不同意時由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裁決。
Q · 我的案子在好幾個地檢署各辦各的,能合併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符合第六條的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人犯罪互有關聯)可由一個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果該管的他檢察官不同意,則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下命令決定歸屬。實務上你可以向承辦檢察官陳報跨轄區事實,主動促成合併。
白話解讀
一個人犯了詐欺,同時還涉及偽造文書,兩案分別落在不同地檢署。如果各辦各的,證據重複調取、證人重複傳喚、偵查方向互相矛盾,不只浪費司法資源,還可能讓嫌疑人利用資訊落差各個擊破。這條就是解決這種碎片化的工具。它允許一個檢察官把刑訴法第6條定義的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人犯罪互有關聯)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果另一個地檢署的檢察官不同意交出案件,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有權直接下令。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你的案子不會因為官僚地盤而被拆成碎片。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第六條所定之牽連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他檢察官不同意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本條為偵查階段案件整合機制,與第7條合併審判、第8條管轄競合並列為刑訴管轄章節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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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15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第六條牽連案件的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機制,以及檢察官意見不一時的上級命令權。
Q2什麼是第六條的牽連案件?▾
包含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犯人證憑湮滅偽證贓物等罪。
Q3檢察官之間搶案推案怎麼解決?▾
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裁定歸屬,打破檢察官之間的協商僵局。
Q4被害人能不能主動促成合併偵辦?▾
能。主動向承辦檢察官陳報其他轄區關聯案件資訊,可促請合併偵辦。
Q5合併偵查 vs 法院合併審判差在哪?▾
本條(15)是偵查階段檢察官合併,第7條是審判階段法院合併。階段不同、決策主體不同。
Q6合併偵查 vs 移轉管轄差在哪?▾
合併偵查是把多個關聯案件交給一檢察官,移轉管轄(第10條)是因迴避或不適宜把單一案件移到他法院。
Q7合併偵辦後對被告是好是壞?▾
雙刃劍。證據集中可能對被告不利,但律師也能爭取對被告較有利的管轄歸屬,需個案評估。
Q8合併偵辦會拖延案件嗎?▾
短期可能因移卷有空窗期,長期通常更快,因為避免重複調查與證人重複傳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刑訴法第15條(檢察官合併偵查) | 刑訴法第7條(法院合併審判) | 刑訴法第10條(移轉管轄) |
|---|---|---|---|
| 適用階段 | 偵查階段 | 審判階段 | 偵查或審判階段 |
| 決定主體 | 檢察官協商,協商不成由上級檢察長命令 |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 | 上級法院裁定 |
| 案件類型 | 第六條牽連案件 | 相牽連案件 | 管轄法院因故無法行使職務或不便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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