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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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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第六條所列牽連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起訴,他檢察官不同意時由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裁決。

Q · 我的案子在好幾個地檢署各辦各的,能合併嗎?

能。依刑訴法15條由一檢察官合併偵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符合第六條的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人犯罪互有關聯)可由一個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果該管的他檢察官不同意,則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下命令決定歸屬。實務上你可以向承辦檢察官陳報跨轄區事實,主動促成合併。

白話解讀

一個人犯了詐欺,同時還涉及偽造文書,兩案分別落在不同地檢署。如果各辦各的,證據重複調取、證人重複傳喚、偵查方向互相矛盾,不只浪費司法資源,還可能讓嫌疑人利用資訊落差各個擊破。這條就是解決這種碎片化的工具。它允許一個檢察官把刑訴法第6條定義的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人犯罪互有關聯)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果另一個地檢署的檢察官不同意交出案件,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有權直接下令。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你的案子不會因為官僚地盤而被拆成碎片。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第六條所定之牽連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他檢察官不同意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本條為偵查階段案件整合機制,與第7條合併審判、第8條管轄競合並列為刑訴管轄章節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案子被移到其他地檢署合併偵辦,會拖更久嗎?

不一定。合併偵辦初期可能因移卷而有空窗期,但長遠來看通常更快,因為一個檢察官掌握全貌比三個各看片段更有效率。第6條定義的牽連案件合併後,重複的調查程序會大幅減少。內行人提示:移卷期間你仍可以向原承辦檢察官確認進度,案件移轉不代表你的聯絡窗口消失。

Q2如果兩個檢察官搶著辦我的案子怎麼辦?

這條後段就是解方: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裁定歸誰。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推案(都不想辦),搶案較少。不管哪種,上級檢察長都有最終決定權。內行人提示:你可以具狀向上級檢察署說明爭議情形,促請儘速裁定,避免案件在兩邊空轉。

Q3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是什麼?

規範第六條牽連案件可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意見不一時由上級檢察長命令裁決,是偵查階段跨轄區案件整合的核心機制。

Q4什麼是牽連案件?

依第六條規定包含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犯人或湮滅證據等罪。

Q5什麼是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

兩個或多個地方檢察署在組織上共同隸屬之上一級檢察署,通常為高等檢察署或最高檢察署,視轄區層級而定。

Q6檢察一體原則是什麼?

檢察官雖獨立行使職權,但組織上服從上級檢察首長指揮監督。本條後段命令權即為檢察一體在管轄爭議上的具體實踐。

Q7怎麼促成跨轄區案件合併偵辦?

向承辦檢察官具狀說明其他轄區關聯案件(附對方案號或報案三聯單),主動陳報跨轄區事實,促請合併偵辦。

Q8檢察官之間搶案推案怎麼解決?

依本條後段陳報共同上級檢察署,由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裁定歸屬,命令具強制性下級不得拒絕。

Q9辯護人怎麼爭取對被告有利的合併歸屬?

在合併偵查初期介入,向承辦檢察官或上級檢察署陳報管轄歸屬對被告較有利的法律與事實理由,比案件確定後再申請移轉容易。

Q10合併偵辦後案件流向怎麼追蹤?

確認新承辦檢察官資訊,向新轄區地檢署聯絡。移卷期間原承辦檢察官仍可協助確認進度,不會失聯。

Q11刑訴法15條 vs 第7條 差在哪?

第15條是偵查階段檢察官合併,第7條是審判階段法院合併。階段不同、決策主體不同、所依條件略有差異。

Q12合併偵查 vs 移轉管轄 差在哪?

合併偵查是把多個關聯案件交給一檢察官;移轉管轄(第10條)是因迴避或不適宜把單一案件移到他法院,目的與適用情境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刑訴法第15條(檢察官合併偵查)刑訴法第7條(法院合併審判)刑訴法第10條(移轉管轄)
適用階段偵查階段審判階段偵查或審判階段
決定主體檢察官協商,協商不成由上級檢察長命令法院依職權或聲請上級法院裁定
案件類型第六條牽連案件相牽連案件管轄法院因故無法行使職務或不便管轄

刑訴法第15條(檢察官合併偵查)

適用階段
偵查階段
決定主體
檢察官協商,協商不成由上級檢察長命令
案件類型
第六條牽連案件

刑訴法第7條(法院合併審判)

適用階段
審判階段
決定主體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
案件類型
相牽連案件

刑訴法第10條(移轉管轄)

適用階段
偵查或審判階段
決定主體
上級法院裁定
案件類型
管轄法院因故無法行使職務或不便管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条(関連事件)+ 第6条(合併管轄)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1조(관련사건의 정의)+ 제13조(관할의 경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德國StPO § 3 (Begriff zusammenhängender Strafsachen) + § 13 (Gerichtsstand zusammenhängender Strafsach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203 (connexité) + article 663 (jonction de procédure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8 (Joinder of Offenses or Defendants) + Rule 13 (Joint Trial of Separate Ca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牽連案件屬於二以上之不同級法院管轄者,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之。   二以上之不同級法院已各別受理者,上級法院得令管轄內之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該上級法院併案受理,其下級法院不在管轄內而經各該法院及檢察官之同意者,亦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   有不同意者,得由共同之上級法院命將案件移送上級法院併案受理。   經併案受理之案件,得依前項規定,仍由各該法院分別受理。

(0231129 制定)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

(1081217 修正)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

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已將「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檢察長」、「檢察總長」,且為配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署更名之規定,爰酌予修正本條之文字,以符法制。

(0170728 制定)

牽連案件屬於二以上之不同級法院管轄者,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之。   二以上之不同級法院已各別受理者,上級法院得令管轄內之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該上級法院併案受理,其下級法院不在管轄內而經各該法院及檢察官之同意者,亦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   有不同意者,得由共同之上級法院命將案件移送上級法院併案受理。   經併案受理之案件,得依前項規定,仍由各該法院分別受理。

(0231129 制定)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

(1081217 修正)

法院組織法已將「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檢察長」、「檢察總長」,且為配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署更名之規定,爰酌予修正本條之文字,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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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