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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 條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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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第六條所列牽連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起訴,他檢察官不同意時由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裁決。

Q · 我的案子在好幾個地檢署各辦各的,能合併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符合第六條的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人犯罪互有關聯)可由一個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果該管的他檢察官不同意,則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下命令決定歸屬。實務上你可以向承辦檢察官陳報跨轄區事實,主動促成合併。

白話解讀

一個人犯了詐欺,同時還涉及偽造文書,兩案分別落在不同地檢署。如果各辦各的,證據重複調取、證人重複傳喚、偵查方向互相矛盾,不只浪費司法資源,還可能讓嫌疑人利用資訊落差各個擊破。這條就是解決這種碎片化的工具。它允許一個檢察官把刑訴法第6條定義的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人犯罪互有關聯)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果另一個地檢署的檢察官不同意交出案件,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有權直接下令。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你的案子不會因為官僚地盤而被拆成碎片。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第六條所定之牽連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他檢察官不同意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本條為偵查階段案件整合機制,與第7條合併審判、第8條管轄競合並列為刑訴管轄章節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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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15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第六條牽連案件的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機制,以及檢察官意見不一時的上級命令權。

Q2什麼是第六條的牽連案件?

包含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犯人證憑湮滅偽證贓物等罪。

Q3檢察官之間搶案推案怎麼解決?

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裁定歸屬,打破檢察官之間的協商僵局。

Q4被害人能不能主動促成合併偵辦?

能。主動向承辦檢察官陳報其他轄區關聯案件資訊,可促請合併偵辦。

Q5合併偵查 vs 法院合併審判差在哪?

本條(15)是偵查階段檢察官合併,第7條是審判階段法院合併。階段不同、決策主體不同。

Q6合併偵查 vs 移轉管轄差在哪?

合併偵查是把多個關聯案件交給一檢察官,移轉管轄(第10條)是因迴避或不適宜把單一案件移到他法院。

Q7合併偵辦後對被告是好是壞?

雙刃劍。證據集中可能對被告不利,但律師也能爭取對被告較有利的管轄歸屬,需個案評估。

Q8合併偵辦會拖延案件嗎?

短期可能因移卷有空窗期,長期通常更快,因為避免重複調查與證人重複傳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刑訴法第15條(檢察官合併偵查)刑訴法第7條(法院合併審判)刑訴法第10條(移轉管轄)
適用階段偵查階段審判階段偵查或審判階段
決定主體檢察官協商,協商不成由上級檢察長命令法院依職權或聲請上級法院裁定
案件類型第六條牽連案件相牽連案件管轄法院因故無法行使職務或不便管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条(関連事件)+ 第6条(合併管轄)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1조(관련사건의 정의)+ 제13조(관할의 경합)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 德國StPO § 3 (Begriff zusammenhängender Strafsachen) + § 13 (Gerichtsstand zusammenhängender Strafsach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203 (connexité) + article 663 (jonction de procédure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8 (Joinder of Offenses or Defendants) + Rule 13 (Joint Trial of Separate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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