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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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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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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刑事訴訟法的第15條,其中第6條規定,某些案件可以由一個檢察官負責調查或起訴,如果其他檢察官不同意,則可以由他們的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下令執行。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起盜竊案,涉及到多個地區,不同的檢察官都在調查,但是這些案件都有相同的嫌疑人,那麼根據這個法規,可以由一個檢察官負責整合調查,或者由上級檢察長下令讓某個檢察官負責調查和起訴。這樣可以提高調查效率,避免重複調查和浪費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