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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 條(檢察官必要處分之準用規定)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行偵查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 16 條規定,第 13、14 條法院管轄與急迫處分規則,於檢察官偵查時準用之。
Q · 檢察官在管轄外遇到急迫情形能不能動?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 條,第 13 條(管轄爭議裁定)與第 14 條(無管轄權法院之急迫必要處分)規定,於檢察官偵查時準用之。簡言之,非管轄檢察官在自己轄區內遇急迫情形(證據將滅失、嫌犯將脫逃、被害人正受害)時,仍得也應為必要處分,事後再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官接續處理。
白話解讀
檢察官在偵查犯罪的時候,也會遇到跟法院一樣的困境:管轄權不在我這裡,但眼前有緊急狀況需要馬上處理。證據快要滅失、嫌疑人快要逃跑、被害人正在受害。這時候如果堅持「管轄不對,我不能動」,後果不堪設想。這條很短,只做一件事:把法院遇到管轄權衝突和急迫情形時的處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同樣適用到檢察官身上。白話說,就算管轄權不在這個檢察官手上,遇到急迫情形,他仍然必須在自己轄區內做必要處分,不能袖手旁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 條為準用性規範,將原本規範法院管轄爭議與急迫處分之第 13 條、第 14 條,比照適用至檢察官偵查程序,使非管轄檢察官得在急迫情形下於其轄區內為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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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16 條是什麼?▾
準用條文,將第 13、14 條法院管轄與急迫處分規則比照適用至檢察官偵查程序。
Q2檢察官在別人轄區能辦案嗎?▾
原則上不能,但遇急迫情形依本條準用第 14 條,得在自己轄區內為必要處分。
Q3急迫處分做完要怎麼處理?▾
應儘速將案件連同處分結果移送有管轄權檢察官,已合法做成之處分效力不受影響。
Q4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辦理,適用是一字不差直接套用,準用容有調整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3 | article_14 | article_16 |
|---|---|---|---|
| 規範對象 | 法院(管轄爭議裁定) | 法院(無管轄權急迫處分) | 檢察官(偵查時準用第 13、14 條) |
| 觸發情境 | 管轄權歸屬發生爭議 | 無管轄權但有急迫必要 | 檢察官偵查中遇上述兩種情形 |
| 處置效力 | 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急迫處分有效,事後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 準用第 13、14 條,急迫處分有效,事後移送有管轄權檢察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95 条(検察官は管轄区域外でも捜査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旨を定める)
🇩🇪 德國StPO § 143(Allgemeine örtliche Zuständigkeit der Staatsanwaltschaft)+ § 161(一般偵查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8(compétence territoriale du procureu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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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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