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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義文清字第 6575 號
要旨
「司法警察機關越區聲請搜索票、監聽票,可否直接向搜索地之檢察官聲請,抑或須先向所在地地檢察署聲請,再囑託搜索地地檢署核發
主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八十三年一、二審檢察官業務座談會一般提案第五號:「司法警察機關越區聲請搜索票、監聽票,可否直接向搜索地之檢察官聲請,抑或須先向所在地地檢察署聲請,再囑託搜索地地檢署核發。」一案。經決議「多數贊成應由聲請機關向所在地地檢署聲請,再囑託搜索地之地檢署核發。」謹加具本署研議意見如說明二,恭請 鑒核。
說明
一 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高分檢禎文字第一七二八號函辦理。
二 本署研議意見:
查檢察官執行職務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固有轄區之限制,但有急迫情形,仍得於轄區外執行職務,司法警察執行職務,刑事訴訟法並無區域之規定,則其內部縱有地區之限制,要難指其逾越有何與法不合。是司法警察執行職務,在地區上有較大之空間,為期發現真實及把握時機,擬議如左:
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搜索票或監廳票應逕向搜索地或監聽地之檢察機關聲請之,但應搜索或監聽之案件已報由某一檢察機關指揮偵查或已由該檢察機關主動偵查者,則應向該檢察機關聲請,再由該檢察機關囑託應搜索地或應監聽地之檢察機關核發搜索或監聽票。
三 檢附前開提案抄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