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非字第 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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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非字第 6 號
判例要旨
基於一個意思發動之行為,縱其結果觸犯數項罪名,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據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謂,被告教唆三人侵入某氏家,強搶衣物等件,並拉去其六歲女孩一口,是被告所教唆之罪,雖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其犯罪係基於一個意思發動之教唆行為,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重處斷,原確定判決竟適用數罪併罰之例,分別論科,並基此定其應執行之刑,顯屬違法,原判決既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撤銷,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