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抗字第 6 號
判例要旨
羈押之被告如有現罹疾病,恐因羈押而不能治療之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率予駁回,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所明定,抗告人以患有痢疾等情,向原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究竟所稱患病是否屬實,以及所患疾病有無因羈押而不能治療之虞,自應由原法院切予查明,以定其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乃原法院迄未一查,竟謂抗告人所患痢疾非因羈押而不能治療,與上開條款不符,遽將其聲請駁回,自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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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被告如有現罹疾病,恐因羈押而不能治療之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率予駁回,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所明定,抗告人以患有痢疾等情,向原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究竟所稱患病是否屬實,以及所患疾病有無因羈押而不能治療之虞,自應由原法院切予查明,以定其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乃原法院迄未一查,竟謂抗告人所患痢疾非因羈押而不能治療,與上開條款不符,遽將其聲請駁回,自有未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