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609 號
判例要旨
甲偽造鎳幣,運省批銷,事犯在修正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施行之後,其低度之交付行為,當然吸收於高度之偽造行為,祇應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貨幣之罪,至乙向甲購買偽幣分售與丙、丁兩人,持向市面行使,除乙具有收集及交付之行為外,丙、丁又有收集及行使各行為,其交付與行使均為收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應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貨幣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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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偽造鎳幣,運省批銷,事犯在修正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施行之後,其低度之交付行為,當然吸收於高度之偽造行為,祇應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貨幣之罪,至乙向甲購買偽幣分售與丙、丁兩人,持向市面行使,除乙具有收集及交付之行為外,丙、丁又有收集及行使各行為,其交付與行使均為收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應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貨幣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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