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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 3 條(偽造與變造幣券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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