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4條規定了兩個犯罪行為:不按比率兌換幣券罪和超收兌換手續費罪。 根據該條第1款,如果有人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即以不正當的方式進行兌換,該人將被處以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的罰金。 根據該條第2款,如果有人以兌換幣券為業,在進行兌換時收取的手續費超過兌換的幣額百分之一,即超過法定比率,該人也將被處罰。 這兩個犯罪行為都是以不按比率兌換幣券為核心,旨在保護兌換幣券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面臨罰金處罰。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77年台非字第54號判例,被告在兌換幣券時故意不按比率兌換,獲取了不正當的利益。根據法院的判決,被告應支付所得利益十倍的罰金作為懲罰。
銷燬或私運出口之銀幣、廠條或銀類,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幣券者,亦同。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銷燬或私運出口之銀幣、廠條或銀類,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幣券者,亦同。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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