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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4不按比率兌換幣券罪與超收兌換手續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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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2. 2.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4條規定了兩個犯罪行為:不按比率兌換幣券罪和超收兌換手續費罪。 根據該條第1款,如果有人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即以不正當的方式進行兌換,該人將被處以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的罰金。 根據該條第2款,如果有人以兌換幣券為業,在進行兌換時收取的手續費超過兌換的幣額百分之一,即超過法定比率,該人也將被處罰。 這兩個犯罪行為都是以不按比率兌換幣券為核心,旨在保護兌換幣券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面臨罰金處罰。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77年台非字第54號判例,被告在兌換幣券時故意不按比率兌換,獲取了不正當的利益。根據法院的判決,被告應支付所得利益十倍的罰金作為懲罰。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40705 制定)

銷燬或私運出口之銀幣、廠條或銀類,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0260715 全文修正)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幣券者,亦同。

(0320930 全文修正)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 意圖名詞
  • 罰金名詞
(0240705 制定)

銷燬或私運出口之銀幣、廠條或銀類,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0260715 全文修正)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幣券者,亦同。

(0320930 全文修正)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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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4 條規定:「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